广州加码房屋出租管理 押金是月租的两倍 有意纳入监管
中新网2月22日电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消息,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通知》建议鼓励采用“抵押一交一”、“抵押二交一”等交易方式,收取承租人月租金一倍以上的保证金。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在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开业前,通过“阳光出租”平台实名注册推送开业信息,及时录入并更新员工名单。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标明“房屋租赁”或“房屋租赁”,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标明“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相关政务平台及时共享注册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阳光出租”平台披露已备案或开业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管理。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阳光租赁”平台按标准地址录入其经营的房屋,并取得房屋编码后方可发布房屋信息。
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委托房屋信息前,应当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查验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对委托房屋进行实地查验;委托人不是产权人的,应当查验出租房屋的有效委托书;无法提供租赁房屋委托书和房地产权属证明的,不得接受委托业务;不得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禁止出租房屋的出租信息。同一机构的同一财产只能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一次,通过不同渠道发布的财产信息应当一致。对于已经租赁或终止租赁的物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发布渠道移除物业信息。
三是加强租赁资金监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广州市商业银行开设唯一的“政府、银行、企业”房屋租赁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和保证金。
鼓励采用“一对一”和“二对一”的交易方式。房屋租赁企业转租或者转租房屋的,转租或者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租赁企业收取的转租人租金期限不得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限;经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房屋租赁企业未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的租金纳入监管。承租人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金额应包括在监督范围内。
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在住房租赁贷款方面的信息共享。涉及违规设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测和查处;涉及无证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传播等部门建立了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力度
四是加强租赁合同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在接受上市信息发布前,应通过“阳光出租”平台验证发布上市信息的主体资格。不得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布不具备资质、被列入经营例外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限制的人员。
对违规发布上市信息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络信息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上市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者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主体和房屋信息核实发布职责的,网络信息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应当明确标明收费价格,并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房屋租赁差价,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续签合同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
,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七是保障房屋安全。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营的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租赁住房的相关标准;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
八是落实纠纷调处机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房地产租赁协会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中新经纬APP)